(2016)冀1122执18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密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87号之八被执行人:李密涛,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磁县。本院在执行李密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