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利侠诉李冠军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侠,李冠军,谭旭,王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347号原告:孙利侠,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谭棚镇季庄行政村草庙****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被告:李冠军,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谭棚镇谭棚行政村李寨**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被告:谭旭,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谭棚镇谭棚行政村谭棚**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被告:王中丽,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幢***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89********。原告孙利侠诉被告李冠军、谭旭、王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利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利侠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冠军、谭旭、王中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利侠负担。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