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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岗与杨广军、贾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岗,杨广军,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孙岗,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广军,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艳,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岗与杨广军、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广军向申请人孙岗偿还借款本金1032848.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938元、执行费127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广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房产,但案外人对该房产提起执行异议现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