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安诉被告瞿国银、古学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安,瞿国银,古学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781号原告:杨志安,男,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惊雷,江油市青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国银,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古学蛟,男,生于1988年7月19日,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志安诉被告瞿国银、古学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志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安撤回对被告瞿国银、古学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杨志安承担。审 判 员 赵东青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人民陪审员 代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封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