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德良、黄久娣等与乐祥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良,黄久娣,乐祥胜,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3276号原告:赵德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黄久娣,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祥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丽,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赵德良、黄久娣诉被告乐祥胜、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祥胜、周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良、黄久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周转,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底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未果。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4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德良、黄久娣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乐祥胜、周丽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8日,两被告因周转的需要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年底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现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两被告逾期未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祥胜、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赵德良、黄久娣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乐祥胜、周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凌 燕付款方式: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德支行开户名称广德县人民法院账号17×××3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