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69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委托代理人:姬某,男,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朱某配偶。被告: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90号领秀城2幢1单元16层07室。法定代表人:卜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某,系该公司职工(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处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