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继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艳,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31号。负责人唐小红,该支公司主管。申请执行人李继艳依据本院(2017)桂031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80.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8180.5元存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李继艳领取了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李继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7)桂031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