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338号原告:郭某1,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2,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