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宏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56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窦泽环,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号。委托代理人:潘俊斌,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宏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33号建研大厦9楼部分。负责人:杨幼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高峰,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95号第十三层1313房。法定代表人:吴涛。申请人窦泽环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宏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瀚公司)、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6855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窦泽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且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员会以其和宏瀚公司在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第十二条中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明确,选择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为由对本案进行管辖,并作出裁决。但仲裁庭所做出上述裁决的依据并非《技术咨询合同》,而是《承诺函》。该《承诺函》是在2016年2月1日由其、杨幼红、赵敬安、陈康富所签订。《承诺函》里面已经明确说明了“因项目未最后确定,股东变更现重新约定如下……”。《承诺函》里所约定的内容无论是合同主体、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生效条件等都已经构成了一份全新的合同,其与宏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承诺函》做出了重新的安排。而在《承诺函》里并没有关于纠纷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表述,因此《承诺函》没有仲裁条款,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根据《承诺函》做出裁决。即使仲裁庭认为《承诺函》是《技术咨询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得出有具有管辖权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在本案当中,由于《承诺函》中无论是履行主体、时间、方式等都做出了与《技术咨询合同》不同的、明确的约定,《承诺函》与《技术咨询合同》之间具有可分性,两者不存在依附的关系。这点从仲裁庭依据《承诺函》做出本案的所有裁决就得以证实,所以《承诺函》与《技术咨询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承诺函》与《技术咨询合同》构成了主体并不相同的补充协议。因此,在《承诺函》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根据《承诺函》做出本案的裁决。综上所述,其认为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因此,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本次申请,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6855号裁决书。窦泽环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技术咨询合同》;2.《承诺函》;3.《承诺书》;4.(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5.裁决书送达证明。被申请人宏瀚公司称: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执行。二、窦泽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经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其申请。其中提交的2017年2月12日《承诺书》系赵敬安与窦泽环在仲裁裁决后内部的约定,其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故对其司没有约束力。三、窦泽环一败再败,无理纠缠,其目的实际上是拖延和阻却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其申请。宏瀚公司向本院提交(2017)粤0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裁决书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月5日,宏瀚公司与窦泽环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合同注明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发包方,但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签字盖章。合同约定:宏瀚公司就中国官渡国际养老新型社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费总额为20万元,第一次付费15万元,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宏瀚公司,第二次付费5万元于成果提交并经相关部门批复后5日内。宏瀚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为提交合同约定的成果文件,该成果以满足国家相关工程咨询工作要求的标准、通过双方讨论进行验收。如未按期支付咨询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2‰的逾期违约金。2016年2月1日,窦泽环出具《承诺函》,函件载明:2015年1月5日,窦泽环以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宏瀚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因项目未最后确定,股东变更,现重新约定如下:1.原股东窦泽环、赵敬安在2016年春节前向杨幼红支付15万元;2.杨幼红承诺收到款项后,原合同继续履行,但后续款由窦泽环支付。宏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幼红、广东关爱老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陈康福、赵敬安以见证人的身份在《承诺函》上签字确认。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窦泽环于2016年9月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决定书,驳回窦泽环的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另查明,1.宏瀚公司与窦泽环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窦泽环以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685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粤0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中,窦泽环以其与宏瀚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承诺函》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且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裁决书,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宏瀚公司与窦泽环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宏瀚公司与窦泽环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自愿将因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鉴于广州市只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应当认定宏瀚公司与窦泽环选定了仲裁机构,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其次,《承诺函》内容系窦泽环与宏瀚公司就《技术咨询合同》支付款项的重新约定,属于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变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技术咨询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于《承诺函》。窦泽环关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承诺函》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且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窦泽环关于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窦泽环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685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陈汉森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