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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美勤与东莞市寮步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房通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美勤,东莞市寮步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房通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390号原告彭美勤,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广培,系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寮步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东方新城紫荆苑10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生。被告深圳市优房通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海上世界广场船前广场第B01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美勤诉被告东莞市寮步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优房通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美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美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