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艾为斌,宜都市枝城镇白云寺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磨市镇金泉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18291889-0。法定代表人艾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艾为斌,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枝城镇白云寺采石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纸坊冲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1782165-X。法定代表人艾为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猛与被执行人艾为斌、宜都市枝城镇白云寺采石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鄂0528民初1050号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后在所在乡镇磨市镇有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金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奖补资金64664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