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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窦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窦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村民小组。负责人:窦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窦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7)陕04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某村某村民小组给付窦某土地补偿款303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30959元扣划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案执行案件款专户,并给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