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聂江连、丁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聂江连,丁照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666号原告:李伟,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江连,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丁照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西大围工业区紫金城1号楼A3001号铺。负责人:林宏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伟与被告聂江连、丁照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案情需要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照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丁照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丁照强的起诉。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