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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农民,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被执行人张飞,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蕉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6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了王松申请执行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飞已外出务工,经联系履行5000元后未履行,其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之父张仁安同意在二个月后代其履行。本院多次查询张飞及其同住成龄家属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松可待被执行人张飞达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