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98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何某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何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何某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