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峰与王璐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王璐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776号原告:周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王璐玮,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王璐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