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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全平、舒忠培与张跃平、敖群芳、陈宏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桃源县电力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全平,舒忠培,张跃平,敖群芳,陈宏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桃源县电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卢全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舒忠培,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跃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敖群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陈宏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桃源县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卢全平、舒忠培与被执行人张跃平、敖群芳、陈宏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桃源县电力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卢全平、舒忠培于2017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