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治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治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71号罪犯郝治虎,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2015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一年二十天。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国军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监狱指派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支持诉讼,罪犯郝治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于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第四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101.5分。建议对罪犯郝治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一年,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二十二天,显属呈报减刑幅度不当,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并判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治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二天,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