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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昌国与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昌国,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62号原告:邵昌国,1969年5月21日出生,男,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商家镇地铺村。负责人:张万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昌国与被告淄博嘉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昌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邵昌国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司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