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梅、陈有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梅,陈有得,樊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8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黄梅,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陈有得,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樊玉平,女,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梅、陈有得、樊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