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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乔宇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09号原告:乔宇辉,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玉莲。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张春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凤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代表人:王景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宇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宇辉于2017年7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宇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乔宇辉负担。审判员  周渊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