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富宝与沈春艳陈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宝,陈林,沈春艳,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634号原告:何富宝,男,土家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林,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沈春艳,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县城关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杨昌秀。原告何富宝与被告陈林、被告沈春艳、被告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何富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富宝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何富宝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