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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9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富宝与沈春艳陈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宝,陈林,沈春艳,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634号原告:何富宝,男,土家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林,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沈春艳,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县城关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杨昌秀。原告何富宝与被告陈林、被告沈春艳、被告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何富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富宝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何富宝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