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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342号申请执行人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东北街296号楼2层1202室。法定代表人谢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8号H5。法定代表人赵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