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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雷申请执行沈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雷,沈徐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何雷,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沈徐景(沈得景),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何雷申请执行沈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沈徐景偿还申请人何雷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沈徐景未自动履行义务,何雷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150元,上述合计1557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徐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