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4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毛钟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毛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4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立清,会长。被执行人:毛钟立,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桥表业行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毛钟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借款2697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查封的两部车辆一时难以变现。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