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余小勇、宁骏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勇,宁骏,邓秀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小勇,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南城县,现住在南城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宁骏,绰号“俊宝”,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城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邓秀情,绰号“秀晴”、“粉渣”,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城县。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4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小勇、宁骏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秀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小勇、宁骏、邓秀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底至9月上旬,被告人余小勇、邓秀情二人组织赌博人员,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5组附近在建的毛坯房内或花楼下村6组附近空地上,用32张骨牌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8月,被告人宁骏参与进来,帮助在赌场上放风和看场子并收取红钱。赌场上共非法获利六七千元。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花楼下村5组的“赵某3”以余小勇等人开设赌场未跟他打招呼为由,带了饶某等人将赌场上的桌子掀掉,双方因此有了过结。2016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邓秀情看到“赵某3”带了七八个人在花楼下,便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被告人余小勇。下午1时许,余小勇打被告人宁骏的电话,并约宁骏到站前首府门口碰面商量如何来对付“赵某3”。余小勇、宁骏在站前首府会合后,商量决定去报复“赵某3”,便分乘两辆车,与“晨晨”、“阿某”、“西瓜”等人,携带砍刀、木棍、铁棍等凶器到花楼下村去寻找“赵某3”。到了花楼下村“赵某3”家门口上坡位置时,宁骏看到“赵某3”,便下车持刀追“赵某3”劈,余小勇、“阿某”、“西瓜”等人也持刀、棍追打“赵某3”。“赵某3”见状后就上了由张某驾驶的赣F×××××别克车。余小勇、宁骏等人便去追赣F×××××别克车,恰遇余小安(另案处理)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路过,导致别克小轿车无法通过。余小安弃车跑离现场。余小勇、宁骏等人则对赣F×××××别克小轿车进行劈砸,将赣F×××××车辆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后尾盖等处损毁。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轿车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455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余小勇、宁骏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余小勇、宁骏等人对被损赣F×××××车主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赣F×××××车主的谅解。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损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估计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李某、刘某1、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余小勇、宁骏、邓秀情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小勇、宁骏伙同他人,持械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秀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余小勇、宁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宁骏在开设赌场案中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邓秀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余小勇、宁骏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秀情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小勇、宁骏、邓秀情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底至9月上旬,被告人余小勇、邓秀情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赌博人员,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附近在建的毛坯房内或空地上,用32张骨牌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8月份,被告人宁骏参与进来,帮助在赌场上放风、看场子并收取红钱。赌场上共非法获利六七千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邓秀情指认,指认出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开设赌博的场所。2.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经常在余小勇和“水晴”(邓秀情)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赌场上是以32张骨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满庄了就要给红钱。赌场的位置也是不固定的,平均一个星期换一个地方,但是都是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五、六组附近的居民房内。赌博的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几个人,少的时候有十几个,参与赌博的还有“奇仂”、“罗华仂”、罗某、刘某2、“华仂”、“螺丝”、江某、小英、冬琴以及一些花楼下村6组的人。其去赌博有时候是“水晴”叫其过去的,有时候是其自己过去的。经李某辨认,其能从12张不同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女子(邓秀情)就是喊名叫“水晴”并在花楼下村附近开设赌场的人。3.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秀晴”(邓秀情)开的赌场上赌过博。赌场上是以32张骨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满庄了就要给红钱。赌场的位置都是在花楼下村五、六组附近新建的居民房内。赌博的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几个人,少的时候有十几个,参与赌博的还有“刘毛仂”、“矮子”、李某、“眼睛”、“抚州牛”等人。经刘某1辨认,其能从12张不同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邓秀情)就是开设赌场的“秀晴”。4.证人赵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余小勇、“水晴”(邓秀情)、“俊宝”(宁骏)等人开设的赌场开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其家附近,赌场是以32张骨牌的方式进行的,赌博的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几个人,少的时候就只有五六人。经赵某1辨认,其能从12张不同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中的女子(邓秀情)就是开设赌场的“水晴”。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余小勇带其到他开设的赌场上看过赌博。6.被告人余小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邓秀情在2016年7月份的时候在建昌镇花楼下村开了赌场,宁骏于8月份加入其中。其三人没有特别的分工,宁骏加入后就帮忙收红钱。赌博是用32张骨牌进行的,赌博的地点就是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的空房子里或空地上,赌博的人多的时候有十多人。赌场上总共收了几千元的红钱。7.被告人宁骏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余小勇和“粉渣”(邓秀情)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6组附近开设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什么开始开设的其不清楚,其是在2016年8月初才加入进来的。其会在赌场上望风和收红钱,然后余小勇会给点报酬给其。“粉渣”在赌场上负责叫人来赌博,没人坐方的话“粉渣”负责坐方。赌博是以32张骨牌的方式进行,最大押几百块,最小押几十元,来赌博的人都是附近的居民。经宁骏辨认,其能从12张不同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女子(邓秀情)就是喊名“粉渣”并在花楼下村开设赌场的人。8.被告人邓秀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余小勇于2016年7月份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6组附近开设了一个赌场,宁骏是后来才加入的。赌博是以32张骨牌的方式进行,最小押几十元,最大押几百元。其在赌场上负责买赌具、饮用水和“应方”,余小勇负责看场子,宁骏负责放风和看场子,其和宁骏还负责收红钱。赌场一般开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的毛坯房内和无人的平地上。赌场是从2016年7月底开始的,开了一个月十几天左右,一共收了六七千元左右的红钱。期间,“赵某3”带人到过其的赌场上掀桌子。(二)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花楼下村的村民赵某2(喊名赵文)以被告人余小勇等人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开设赌场未跟他打招呼为由,带了饶某等人将赌场上的桌子掀掉,双方因此有了过结。2016年9月9日下午1时许,余小勇拨打了被告人宁骏的电话,并约宁骏到站前首府门口碰面商量如何来对付赵某2。余小勇、宁骏在站前首府会合后,商量决定去报复赵某2,两人分乘两辆车并带了一些人,携带砍刀、木棍等凶器到花楼下村去寻找赵某2,到了花楼下村赵某2家门口上坡位置时,宁骏看到赵某2,便和余小勇等人一起持刀棍追打赵某2。赵某2见状后就上了由张某驾驶的赣F×××××别克车,余小勇、宁骏等人便去追赣F×××××别克车,并对赣F×××××别克小轿车进行劈砸,将赣F×××××车辆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后尾盖等处损毁,赵某2见状下车跑走了。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赣F×××××别克小轿车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455元。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余小勇、宁骏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余小勇、宁骏等人对被损毁车辆赣F×××××别克小轿车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车主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证实:赣F×××××别克小轿车被损毁的情况及吉利小轿车内有打架用的砍刀和木棍等作案工具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前段,西边是邮政储蓄。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23日,南城县公安局从被告人余小勇处扣押了砍刀1把(刀身白色,长70公分,黑色刀套和刀把),木棍2根(树制木棍,长120公分,半径3公分)。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赣F×××××别克小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4455元。5.谅解书证实: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余小勇、宁骏等人赔偿了赣F×××××别克小轿车车主孙某的损失,孙某对余小勇、宁骏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害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城县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许,张某来其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赣F×××××的银色别克凯越小轿车。到了2016年9月9日下午3时左右,张某给其打电话说车子被砸了。其到了派出所看到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太阳纸、左边驾驶室的玻璃及太阳纸、后备箱盖、后左门的车柱子、右边的尾灯、车外壳、前保险杠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其的车子是2016年6月15日花费了36000元购买的二手车,其估计车子修复要花费4000元左右。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2的母亲。2016年9月9日下午3时许,余小勇带了一些伢仂持铁棍和抚州菜刀冲到其家来追着其儿子打,其儿子就往外面跑,其也追出去拦,后来其就看到余小勇和几个伢仂在那里砸车。这伙人里其认识余小勇,还知道有一个伢仂喊名叫“俊宝”。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赵某2是其丈夫赵俊的堂弟。2016年9月9日下午3时左右,其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家里听见外面很吵,其就在窗户上看到余小勇等四五个伢仂手上拿刀和棍在追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余小安的黑色丰田小轿车挡住了这辆车,因为花楼下的路比较窄,过不了两辆车,这时正好余小勇等人也追了上来,于是他们就手持刀棍对这辆银灰色的小轿车进行劈砍,当时其看到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玻璃都被劈碎了,后来有人报警,余小勇他们才离开了。9.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的喊名是“赵某3”。2016年9月9日下午,余小勇、“俊宝”(宁骏)等人开了几辆小轿车,手持抚州菜刀和铁棍跑到其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的家里来砍其,其母亲在那里拦住他们,随后其就坐进了一辆别克小轿车里,其坐进车内后发现陈某1也在车里,后来“俊宝”的车子挡在了这部车子前面,掉头后又被余小安开的黑色丰田小轿车给堵住了,之后这些人就拿菜刀和铁棍敲车子,其就赶紧下车跑,“俊宝”拿刀在后面追其,但是没有追到。余小勇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5队开赌博场子从没有和其打招呼,其在2016年9月9日的前几天,其到赌博场子上闹事,把赌博的桌子翻了,因为这个事,余小勇这些人才找其麻烦。10.证人官鑫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1时许,其、饶某和王某在赵某2家里吃完饭,其就打电话给陈某1叫他开车来接,后来陈某1、陈某1的女朋友和张某就开车过来了。突然有三辆车子过来了,有十几个伢仂持刀棍从车上下来了,他们是来找赵某2的麻烦的,后来这伙伢仂追到陈某1的那辆车子(张承租的赣F×××××),就用刀棍等工具砸这辆小车,后来车子还撞到了一辆这伙人开来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后来有人报警了,就散了。这伙人是余小勇叫来的,其曾与和赵某2等人闹过余小勇的赌博场子。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听人说有人到余小勇开设的赌场上去收红钱,饶某等人还到砸赌博场子的桌子。2016年9月9日下午1时许,其接到官鑫的电话叫其去赵某2家接他,其就和女朋友坐张某开的车牌号为赣F×××××的车子到了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在快到赵某2家的时候,遇到赵某2,就叫赵某2上来说话,可是这个时候就有别的车开过来,上面下来好多个持刀棍的伢仂,还有一辆黑色的凯美瑞挡住了其车子的路,然后那些伢仂就对着其坐的车子一阵砸砍,赵某2就赶紧下车跑了,其中几个人就去追他了,张某看到就赶紧报了警。砸车的这伙伢仂就是余小勇、“俊宝”和他们叫来的人。其曾到余小勇开设的赌场上看过赌博。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2时左右,余小勇和一伙人开了几辆车并持刀棍到“赵某3”家中找“赵某3”(赵某2)打,后来“赵某3”跑掉了。其当天是和饶某、官鑫在“赵某3”家里吃饭的,“赵某3”出去碰见陈某1开来的别克小轿车,就坐上去了,后来这伙人来了后,就对别克小轿车进行砸砍,“赵某3”见状就往旁边的巷子跑掉了。余小勇他们追“赵某3”打是因为之前余小勇在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5队一户人家开赌博场子,余小勇没有和“赵某3”打招呼,然后“赵某3”就喊了几个伢仂把余小勇的赌博场子的桌子给砸了,所以两人就有了过节。13.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余小勇和“俊宝”带了一些伢仂追着赵某2砍,还把赵某2坐的车子给打砸坏了。14.被告人余小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赵某3”来砸过其的赌博场子,但是当时其不在场,是听邓秀情说的。2016年9月9日下午1时左右,其打电话给宁骏约好在“站前首府”见面商量怎么对付“赵某3”,之后其和宁骏带了一些伢仂一行人分乘两辆车就去了花楼下村,到了之后,遇到了“赵某3”,其一行人就去追“赵某3”,之后持刀棍砸砍了“赵某3”坐上的汽车,“赵某3”后来就往巷子里跑了。15.被告人宁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9日下午1点半左右,其接到余小勇的电话叫其到“站前首府”商量怎么对付“赵某3”,碰头后其和余小勇还有一伙伢仂就分乘两辆车去了花楼下村找“赵某3”,到了“赵某3”家上坡的位置时,其就看见“赵某3”站在一辆别克小轿车旁边,其一行人就持刀棍追着“赵某3”打,后来“赵某3”就坐上了那辆车,其一行人就追着这辆车并打砸这辆车,后来听说警察快来了,其一行人就离开了现场。其之所以去找“赵某3”并砸“赵某3”坐的车子是因为之前“赵某3”到其赌场上闹事并将赌场的桌子掀掉了,其和“赵某3”之间因此有了矛盾。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余小勇、宁骏、邓秀情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余小勇、宁骏于2016年11月11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邓秀情于2016年11月25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抓民警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勇、宁骏、邓秀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小勇、宁骏伙同他人,持械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宁骏参与时间不长,负责望风和收红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小勇、宁骏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该二被告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秀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余小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宁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秀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小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宁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邓秀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