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文英与母蒲安、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英,母蒲安,陈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贾文英,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母蒲安,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梅(系母蒲安之妻),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文英与被执行人母蒲安、陈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母蒲安、陈金梅银行存款133322元(其中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