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黄玉琦、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琦,张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664号申请人:黄玉琦,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申请人:张晓波,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玉琦与被申请人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晓波所有的位于渑池县万洋国际商贸博览城8号楼1023、1025、1026、1027号房屋四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渑房权证字第××号),并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玉琦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晓波所有的位于渑池县万洋国际商贸博览城8号楼1023、1025、1026、1027号房屋四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过户;二、查封申请人黄玉琦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M×××××),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岚审 判 员 杨永青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