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46号原告:宋某,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宋某与被告某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宝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