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孔梅与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梅,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义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861号原告:孔梅,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义,男,汉族,1980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梅与被告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梅撤回对被告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360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越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