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337号上诉人熊刚,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熊刚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145号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熊刚上诉称:一审裁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立案或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又要引导、规范当事人行使诉权。在诉讼中,应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解决,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2015年至今,熊刚启动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主要有:一是起诉次数多、频率高,且逐年递增。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其共计提起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62件,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7件,2015年10件、2016年19件、2017年1-8月4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涉及行政领域广、诉讼意图不明。与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原告因某一方面权益受损而提起诉讼明显不同,熊刚提起的诉讼涉及行政管理领域众多,主要涉及治安管理、工商管理、交通运输、金融证券、税务等诸多领域。三是其诉求多数不具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或实际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其起诉的行政案件中,存在大量远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等情形。熊刚的这些起诉行为,一是在客观上已经背离了救济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诉讼本旨;二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权,并在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三是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公民正当合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需求,熊刚的行为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超越了行使个人权利的界限。综上,熊刚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行政诉讼时,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明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诉行为。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明显违背行政复议制度、明显随意的申请行为,且其权利未受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亦无不当。熊刚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珠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