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德印与杨玉红、茌平县金宝被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印,杨玉红,茌平县金宝被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359号原告:刘德印,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杨玉红,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茌平县金宝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办事处齐韩村。法定代表人:杨玉红原告刘德印诉被告杨玉红、茌平县金宝被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德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