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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9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利民,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新,朱红玲,张春妹,吴易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负责人:陆海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易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6幢。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易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利民,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建新,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红玲,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春妹,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易旻,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利民、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新、朱红玲、张春妹、吴易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553382.2元,欠息365747.27元(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以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5533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同时对借款期间内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二、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8万元;三、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利民、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新、朱红玲、张春妹、吴易旻对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以被告张春妹抵押的号牌为苏E×××××的小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因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吴利民、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新、朱红玲、张春妹、吴易旻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18526.47元,执行费为4258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即向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戗港餐饮有限公司、苏州尚尔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建新、朱红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74836)。查明被执行人吴易旻、张春妹名下的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幢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1000860、土地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1-101)、1幢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1000861、土地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1-2**),本院以由他案处置完毕,退还诉讼费、评估费、抵押款后无余款可供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易旻、张春妹名下的横扇镇菀坪社区创业路金苑小区59-11房产(25008658),该房产由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在执行过程中,经抵押权人同意及向被执行人公告,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7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174836)、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装修以抵押额2400000元的80%即1920000元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6月29日,上述房产由江苏安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0543684B)以1920000元竞得,拍卖款由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分行优先受偿。执行中,本院扣押被执行人张春妹名下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苏E×××××),经双方协商,商定该车价值为400000元,首拍价为32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该车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5月25日,该车由李建果(身份证号码:)以391000元竞得,该拍卖款由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利民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2幢704号办公房屋(所有权证号:25016561)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2-704-2号】、东园小区4幢710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27)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4-710-2号】、东园小区3幢707号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5016615)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6)第04123006-3-707-2号】均由本院(2016)苏0509执6642号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处置完毕,部分财产处置中,查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64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