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献娟与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娟,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献娟,女,1975年12月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李晓秋,男,1970年8月1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下亮子乡。被执行人:王旭霞,女,1971年3月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下亮子乡。被执行人:金桂芝,女,1955年9月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下亮子乡。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72年7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下亮子乡。本院在执行张献娟申请执行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献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940元、诉讼费2320元、执行费14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宝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中工资款7000元,并继续冻结每月工资30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金桂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中每月工资3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宝军在鸡东县下亮子乡综合村有同一院落内的三座房屋(面积37.8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912-0248;面积106.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912-0249;面积243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912-0250)。申请执行人张献娟不申请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及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李晓秋在鸡东县下亮子乡综合村有四座房屋、被执行人王旭霞有三座房屋,均因贷款抵押给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启动处分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献娟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晓秋、王旭霞、金桂芝、王宝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献娟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