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潍坊暖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暖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38号原告:潍坊暖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坊昌路5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J73C32。法定代表人:张瑞远,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泰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620275XT。法定代表人:刘翠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暖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