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振强与娄志强、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强,娄志强,王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198号原告郭振强,男,1970年12月23日,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娄志强,男,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王文才,男,31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郭振强诉被告娄志强、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振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特木其勒审 判 员 蔡 和 平人民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师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