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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宝坤、李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宝坤,李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宝坤,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又明李二超,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上诉人贾宝坤因与被上诉人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2民初8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西村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在该地居住、经营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876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安新县山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朝2014年至今在该村居住,唐县高昌镇中山阳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证明李朝长期在家居住。上述两份证明内容相互矛盾本院均不予采信。故本案应依被上诉人李朝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被上诉人李朝住所地在河北省××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