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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彭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322民督6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栗县。被申请人彭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栗县。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某某称,被申请人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2月11日向申请人借款77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2017年5月还清借款。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彭某某给付申请人杨某某欠款7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77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彭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帅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喻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