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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财保6号申请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福镇大路。法定代表人:葛庆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7月31日,辽源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955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辽源市易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志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