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2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北路685号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8×××72),后激活该卡在广州市内进行透支消费。该卡于2015年1月25日开始逾期未正常还款,截止至2016年11月17日,该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8385.74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函件催收,被告人马某某仍不还款。2016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君林天下小区森心街13栋2003房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代为清偿该卡全部欠款本金并获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单位欠款本金并获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