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华君与杨建文健康权纠纷一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君,杨建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989号原告范华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杨建文,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华君与被告杨建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华君负担100元,退付原告范华君10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