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范华君与杨建文健康权纠纷一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君,杨建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989号原告范华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杨建文,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华君与被告杨建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范华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华君负担100元,退付原告范华君10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