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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407号被执行人:刘英,女,1989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刘英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刘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