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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邱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邱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131号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阳光骊景2幢4单元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07581L。法定代表人:梅云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花城上街23号。投资人:邱晖。被告:邱晖,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邱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邱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438085.64元;2.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24%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直至货款付清时止;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50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邱晖。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酒水,被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对供货产品、价格、结算、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货,期间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后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16年3月7日,双方对被告未支付的货款进行结算,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8085.64元,被告核实后在《往来对账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及被告邱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供销合同》原件一份,《往来对账函》原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往来对账函》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欠款的事实;2.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是邱晖。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达成供货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提供酒水,被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结算方式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其中约定了每月15至20日为账单结算日并结清所对账款项以及违约责任滞纳金和违约金计付方式。2016年3月7日,双方对被告未支付的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在两份《往来对账函》上由经办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欠到货款438085.64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另查明:被告邱晖于2010年8月6日投资建立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后于2013年10月12日注销。2013年10月14日被告邱晖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投资额500000元。本院认为,攀枝花正雄商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016年3月7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38085.64元,有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两份《往来对账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因买卖合同向被告供货,经结算后形成了须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2016年3月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应于当月15至20日结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38085.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该买卖关系中,买卖合同相对人是被告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其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邱晖,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有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为据,且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邱晖对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21元,由攀枝花市东区皇家声浪商务会所、邱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 捷人民陪审员  邹元义人民陪审员  向俊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