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倪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抢劫物品总价值人民1614元。 2017年3月22日20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杨路25号4楼到5楼楼梯间,被告人倪某采用言语相威胁,将被害人李某的手拎包(包内有一盒气垫、一瓶防紫外线液、一个口红)和一个布袋(内有一条打底裤)抢下后,又将被害人李某脖上佩戴的金项链拽断,将其中的一段抢走。经鉴定,���抢手拎包价值人民币25元,气垫价值人民币80元,防紫外线液价值人民币50元,口红价值人民币20元,打底裤价值人民25元,被抢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盗赃物照片,证人宁某、信某证言,扣押清单,视频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言语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景秋 审 判 员 曲 宁 人民陪审员 李贞川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