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刚、孙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刚,孙启军,孙其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河南宝嘉实业有限公司,王华,王洪涛,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光泰实业有限公司,石军,固始华原汇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刚,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启军,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其安,男,汉族,1954年2月2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1层。负责人:李桂阁。原审被告:河南宝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原审被告:王华,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王洪涛,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河南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马红军。原审被告:河南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19号楼东1单元10层北2号。法定代表人:付银龙。原声被告:胡丽娜,女,汉族,1977年4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石军,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山西省平陆县。原审被告:固始华原汇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470号。法定代表人:靳红涛。上诉人吴刚、孙启军、孙其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0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分别上诉称,上诉人与甲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协议约定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住所地在郑东新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分别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该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是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即借款人河南宝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甲方即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1层,属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