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苏季,女,汉族,1985年出生,现住茄子河区中心河乡中心河村。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季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65229.60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季借款合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廷珩审判员 孙雪静审判员 于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