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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文辉和王杰;甘肃中医药大学和平校区2、3号实验楼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贵,左勇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472号原告张刘国,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晟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18XU。法定代表人:林知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步棱,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刘国与被告陕西晟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刘国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7元,减半收取7058.5,由原告张刘国负担。审 判 长  陶兴满代理审判员  倪惠英人民陪审员  魏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