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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天玮、沈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天玮,沈行,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天玮,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沈行,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蒋立伟,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3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天玮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行、蒋立伟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立伟持有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立伟持有股票数量1100股。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