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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方奔与辛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奔,辛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480号原告:方奔,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告:辛佳兰,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肖德兴,男,系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610528869。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奔诉被告辛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奔以因双方未结算清楚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奔以双方未结算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方奔负担。审 判 长  许 强人民陪审员  陈水新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