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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文丽、东阳市名匠世家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丽,东阳市名匠世家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高立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丽,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名匠世家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万兴路。法定代表人:卢纯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玉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立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刘文丽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文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丽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刘文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静审判员 侯 康审判员 杨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银银 来源:百度“”